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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

来源: 日期:2008-8-29 14:37:54 浏览:

        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520日起,免征硫磺(税则号列:2503000028020000)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 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,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    二○○八年五月十九日

办公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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